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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山东翼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栗源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巨安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翼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栗源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巨安建材有限公司,枣庄得翼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740号原告:山东翼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崇文路190号。法定代表人:张继武,董事长。被告:枣庄市栗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徐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栗华,经理。被告:枣庄市巨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徐庄镇桥山村北留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彭慧杰,经理。被告:枣庄得翼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经济开发区北京路。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翼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栗源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巨安建材有限公司、枣庄得翼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翼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安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