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民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陆秀英与周卫国、沈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秀英,周卫国,沈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陆秀英。被执行人:周卫国。被执行人:沈海荣。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陆秀英与被执行人周卫国、沈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001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卫国、沈海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70017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陆秀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卫国、沈海荣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236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秀英发现被执行人周卫国、沈海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