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于国涛与文登区高村镇波浪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涛,文登区高村镇波浪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216号原告于国涛,城镇居民。被告文登区高村镇波浪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波浪后村。原告于国涛与被告文登区高村镇波浪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国涛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国涛负担。审 判 长 孔令智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周宗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