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合肥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杰怡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杰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99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继洋,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杰怡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余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杰怡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曼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