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1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谭晓明与被告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明,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693号之一原告谭晓明,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海娟。被告孙献法,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孙小虎,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阮海娟,女,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被告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献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晓明与被告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晓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晓明撤回对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07元,减半收取6030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魏雪雁审判员 姚建刚审判员 栗 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