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成伟与茹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伟,茹兴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460号原告:成伟。被告:茹兴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伟诉被告茹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茹兴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伟撤回对被告茹兴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依法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滢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