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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成伟与茹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伟,茹兴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460号原告:成伟。被告:茹兴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伟诉被告茹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茹兴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伟撤回对被告茹兴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依法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滢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