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振友与汤道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友,汤道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50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友,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汤道棋,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道棋银行存款55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