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牛某,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黄某,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