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长青与张建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青,张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130号申请人:刘长青。被执行人:张建敏。本院在执行刘长青申请执行张建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敏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821执1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员 李国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