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长青与张建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青,张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130号申请人:刘长青。被执行人:张建敏。本院在执行刘长青申请执行张建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敏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821执1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员  李国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