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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普韦钦与过云峰、胡海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4662号原告普韦钦,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过云峰,女,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胡海芝,女,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普韦钦诉被告过云峰、胡海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韦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