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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李亚光、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李亚光,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李建华。委托代理人张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光。委托代理人丁小艳,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萍。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李亚光、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华以及委托代理人张洲,被告李亚光以及委托代理人丁小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华诉称,被告李亚光、李萍系夫妻。2011年12月10日,被告李亚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后,被告李亚光向我出具了借条,但被告李亚光并未按约还本付息。此外,被告李亚光还向我借款50000元,该50000元尚有8000元未按约归还。经我催要,被告李亚光于2014年12月10日重新向我出具借条,确认结欠我借款本息202963元,但被告李亚光仍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李亚光、李萍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8000元,并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9496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亚光、李萍共同承担。被告李亚光答辩称,我方仅向原告李建华借款1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该借款是用于本人赌博,被告李萍对此不知情,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我方认为仅属于本人的个人债务。被告李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0日,被告李亚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建华借款100000元。借款后,被告李亚光向原告李建华出具了借条,但被告李亚光并未按约还本付息。此外,被告李亚光还向原告李建华借款50000元,该50000元尚有8000元未按约归还。经原告李建华催要,被告李亚光于2014年12月10日重新向原告李建华出具借条1份,确认结欠原告李建华借款本息202963元,但被告李亚光仍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李建华因催要无着,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李亚光、李萍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建华提供的借条、银行取款凭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亚光向原告李建华借款后,出具了借条,双方意思表示清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借款发生于被告李亚光、李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萍应与被告李亚光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李亚光辩称仅向原告李建华借款100000元,该借款是用于其赌博,被告李萍对此不知情,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李亚光对其抗辩意见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利息问题,被告李亚光向原告李建华出具的借条中虽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根据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借款事实的陈述可知:借款本金仅为108000元,其余为借款期间的利息,原告李建华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系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李建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亚光、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建华归还借款本金108000元,并承担利息94963元,两项合计2029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李亚光、李萍共同负担(该款,原告李建华已预交,被告李亚光、李萍在支付借款时将该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李建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蒋英怡人民陪审员  谢 迟人民陪审员  王仕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