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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凤霞诉陈黎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霞,陈黎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272号原告李凤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陈黎花,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霞诉被告陈黎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晶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