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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道银与聂淑平、李聂茹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银,聂淑平,李聂茹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070号原告:李道银,农民。被告:聂淑平,农民。被告:李聂茹桦,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银与被告聂淑平、李聂茹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银于2016年4月28日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及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道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道银负担。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