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志应与被告周军、陈青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应,周军,陈青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643号原告:周志应,男。被告:周军,男。被告:陈青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应诉被告周军、陈青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应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应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志应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