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福林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381号罪犯张福林,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1996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3日作出(2001)沙刑初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福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3)新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14日止。本院于2005年9月13日以(2005)乌中刑执字第2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14日止,2007年2月15日以(2007)乌中刑减(假)字第1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14日止,2010年12月24日以(2010)乌中刑减(假)字第4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14日止,2013年6月9日以(2013)乌中刑减(假)字第19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14日止;,2014年8月10日以(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9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对罪犯张福林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张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9月,2015年1月和7月季度表扬共3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福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