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蒋高传、蒋银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高传,蒋银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499号申请人:蒋高传。委托代理人:吴章木,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蒋银锋。本院受理了申请人蒋高传与申请人蒋银锋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敬涛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蒋高传与申请人蒋银锋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9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店口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蒋银锋应归还申请人蒋高传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蒋高传自愿为蒋银锋减免50000元,余款130000元定于2016年5月10日前支付80000元,2016年6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如申请人蒋银锋任何一期到期未付清,则减免部分照算,且申请人蒋高传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要求蒋银锋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应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