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段凤雄与李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凤雄,李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1129民初173号原告段凤雄。被告李志祥。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凤雄诉被告李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凤雄诉称,2006年11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手头资金周转紧缺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每元3分,由高兔有作保人,且在每月的15日前付清当月的利息。之后,被告陆续将此借款的利息结清至2008年11月15日。自此,经原告及保人高兔有多次向被告索要利息和本息,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推诿,现依法提起诉讼,责令被告偿还借原告的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并按约定每月每元3分支付利息,从2008年1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愿意调解解决此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志祥自愿偿还原告段凤雄借款本金总计人民币100000元,具体付款方式为: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原告段凤雄同意被告李志祥支付1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20000元,被告李志祥自愿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截止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前的其他利息原告段凤雄自愿放弃;三、被告李志祥若不能如期履行本协议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段凤雄可申请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李志祥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并按照剩余本金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履行之日止;四、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缠。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志祥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