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656号原告曹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