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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656号原告曹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