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韩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639号原告:韩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