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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辖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昊,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涛,该公司董事长。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l2月29日作出(2015)衡中法立管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原审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依法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主机托管业务合同书》用以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衡阳市。经审查,原告主张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其分公司,却没有提供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登记资料证实,且《主机托管业务合同书》只能证明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水桥电信数据中心设有机房,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衡阳市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确认侵权行为地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与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从两家公司的名称上也可以看出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上诉人公司的分公司。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主机托管业务合同书》可以证明上诉人的服务器在湖南省衡阳市,因此湖南省衡阳市是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依法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不承担侵害被告所享有的《哆啦A梦第二季》等27部动画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该一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请求判决不承担因侵权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请内容和纠纷性质看,本案宜定性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在湖南省衡阳市,本案应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的解释》第25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院管辖。在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宜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另,本案原审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诉讼便利的原则。综上,上诉人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应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克江代理审判员  易 上代理审判员  周 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