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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4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喻海江与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赵朝江、王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海江,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赵朝江,王德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478号之四申请人喻海江,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朝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朝江,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王德仙,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2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喻海江申请执行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赵朝江、王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赵朝江、王德仙连带偿还申请人喻海江借款4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欲对被执行人赵朝江、王德仙的房屋予以拍卖,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前期义务,申请人喻海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记员彭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