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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吕西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吕西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21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谢德俭,局长。被执行人吕西岐。2016年4月26日本院收到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沧建)稽罚决字(2014)第113���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余额10000元整。本院认为,在办理延期缴纳罚款过程中,在《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并没有被执行人的签字。故申请人的执法程序存在错误,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世彬审 判 员  王景岳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