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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4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冯×与戴×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4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女,1981年3月9日出生。上诉人冯×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2月,冯×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戴×于2007年8月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5日生有一子,名冯×1。在8年的婚姻生活中,戴×曾于2012年发生过一次比较严重的对婚姻情感的背离,我曾为此多次与戴×进行了恳切的沟通,劝告她尊重感情、尊重婚姻,戴×也承诺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发生,经双方的父母多次费心苦劝,儿子年幼且家庭组成不易,应该给一次改错的机会,不能轻言放弃,我最终原谅了戴×并继续婚姻生活。2015年12月20日晚,我们一家三口与我堂妹一家三口、戴×朋友一家三口聚餐,饭后都去了我堂妹家做客。我亲眼看到戴×躲在小屋和堂妹夫接吻,我在戴×回到客厅后当着众人的面打了戴×。当时的场景使我几乎失去了理智,同时也失去了对戴×最后的信任。其实,在此之前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已经提醒和警告过戴×不能做出出格的事情,不要出现背离情感的事情,要尊重爱情、尊重婚姻、尊重为人妇的操守。戴×几次都承诺绝对不会出现问题,并表示知道这会毁了两个家庭,也会使我无法做人,无法原谅她。戴×的行为令我身心俱疲,在亲人、朋友间难堪、痛苦。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复合的可能,故我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双方之子冯×1由我自行抚养;3、诉讼费由双方平均负担。戴×辩称:认可冯×所述双方登记结婚和生育子女的事实。现不同意离婚,因为我对冯×还有感情,孩子现在还小,想给孩子完整的家庭,双方现还在一起居住和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冯×与戴×于2007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15日生有一子,名冯×1。现冯×以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复合的可能为由诉请离婚。审理中,戴×表示对冯×还有感情,孩子年纪尚幼,想给孩子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存在一定感情基础,现双方之间出现信任危机,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影响到双方感情,但未达到感情破裂之程度,且戴×表示对冯×还有感情,故双方应当相互谅解、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共同努力,修复双方的感情。综上,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判决:驳回冯×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冯×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及请求上诉至本院。戴×同意原判,以双方尚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冯×以与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对此,戴×认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本院亦考虑到冯×与戴×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出现信任危机,但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定能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综上,冯×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冯×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冯×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