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余刚、余某等与刘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刚,余某,刘家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904号原告余刚,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余某。被告刘家勇,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余刚、余某诉被告刘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余刚、余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家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刚、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刚、余某撤回对被告刘家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余刚、余某负担。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