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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余刚、余某等与刘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刚,余某,刘家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904号原告余刚,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余某。被告刘家勇,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余刚、余某诉被告刘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余刚、余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家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刚、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刚、余某撤回对被告刘家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余刚、余某负担。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