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10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102号罪犯周源峰,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潮南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源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源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周源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源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2月20日,共获23次嘉奖;2014年6月、2015年3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源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源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晓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