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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94号罪犯王焜,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园刑二初字第0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五被告人共同退出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2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撤销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焜,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决定对其撤回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王焜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本次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焜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