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696号原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8XX****XX。被告王某某。电话:18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瑞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