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409号原告翟某某,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金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