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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鹤壁陶英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鹤壁陶英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浚县黎阳路。法定代表人王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闫利霞,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书记。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委托代理人蒋希栋,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队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被执行人鹤壁陶英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伾山办事处八里井村。负责人余永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浚县��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鹤壁陶英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浚安监罚决字(2013)第执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学军审 判 员  黄 海代理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