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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邹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5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男性,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加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同事黄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余岭西路“爱心网吧”玩网络游戏时,邹某某谎称要发信息而借用了黄某的移动电话,然后在自己的“传奇”游戏账户输入了黄某的“汇付宝”账户及手机后四位数字,并点击输入充值5000元,待收到验证码后在游戏的充值界面输入该验证码,从而盗取了黄某银行账户里的5000元以购买游戏装备。事后,邹某某将黄某移动电话所收到的验证码短信删除并将电话还给黄。当晚,黄某发觉自己的银行账户里短少了5000元后即质问邹某某,邹某某承认了此事,并允诺还款。2016年10月15日,邹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社区爱联A区西段六巷7号401房盗窃了黄某放于桌面的500元人民币现金后潜逃。邹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被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赃款人民币五千五百元退还给被害人黄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蓝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