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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师某某与常某某、常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某,常某某,常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331���申请人师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常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常某甲(2015)横民初字第030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常某某偿还申请人师某某借款人民币23000元;被执行人常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4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甲自动履行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3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判员谢加富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