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华与诸暨市第二人民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诸暨市第二人民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周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意光、刘韬娴,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枫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何伯坤,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斯友全,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章松,系该院副院长。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健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楼云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慧高,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灴明,系该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与被告诸暨市第二人民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华自愿撤回对被告诸暨市第二人民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7元,依法减半收取5598.50元,由原告周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科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