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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488号原告:张某。被告:段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