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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1刑初38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何利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广、宋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何利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日9时许,在邢台县会宁镇时村,被告人王某甲因土地纠纷与同村村民王某戊、王某乙发生争执,王某甲持铁锹将王某戊面部打伤。经邢台县法医门诊鉴定:王某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王某甲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王某甲属初犯;4、被害人王某戊在本案中有过错;5、被告人王某甲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戊损失,并与王某乙签订调解协议,相互不再追究责任。综上所述,希望法庭酌情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9时许,在邢台县会宁镇时村,被告人王某甲因土地纠纷与同村村民王某戊、王某乙发生争执,王某甲持铁锹将王某戊面部打伤。在此过程中,王某乙、被告人王某甲受伤。经邢台县法医门诊鉴定:王某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乙、王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戊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戊各项损失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王某戊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希望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二人轻微伤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各自负担,互不追究对方的一切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其在王保增家厕所东边清理生活垃圾,这时王保增和他大儿子王某乙来到现场阻止其,双方发生了争吵。后来,王保增的二儿子王某戊和王保增的二女婿就从北面过来了。王某戊过来以后也骂其,其就和王某戊相互推搡了起来。王保增的女婿就过来拉偏架。推搡过程中,王某乙拿着一把片斧,用斧背朝其后背打了两下,其就去夺片斧,王某戊就开始动手和其厮打起来。王某戊、王某乙和其用拳头相互打对方,王保增的女婿一直拉偏架,拦着其,但没有主动攻击其。厮打过程中,其拿着一把铁锹朝王某戊抡过去,砍到王某戊的额头。当时王某戊的面部就流血了。后来,双方都停手了。王某戊、王某乙和王保增的女婿就往北走了。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王某戊进行赔偿。2、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实,其和王某甲是邻居,两家存在土地纠纷,互相不说话。2015年3月1日上午,其和哥哥王某乙、姐夫李某乙帮其姑父家干活。其哥哥王某乙和姐夫李某乙开着拖拉机拉着一些沙石片准备垫到其哥哥王某乙家,其骑着一辆电动车走小路过去。其走到其家附近,看见其姐夫李某乙拽着其哥哥王某乙在其家东边的小土路上由南往北走。其迎面走了过去,看到王某甲提着一把铁锹也跟了过来。其姐夫李某乙拽着其哥哥王某乙走到其身后,其跟王某甲说了几句话,王某甲说要那铁锹拍其,其说你试试。然后,王某甲就拿铁锹朝其迎面打了过来,铁锹头打在其眉毛中间的部位,其感觉头晕了一下,就上前和王某甲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其感觉脸上黏糊糊的,然后发现脸上有血。其哥哥王某乙过来将其拉走去医院治疗了。打架的时候,王某甲拿了一把铁锹,别人都没有拿东西。其两眉中间被王某甲用铁锹砍伤了,后来在医院检查发现眼眶和鼻子有骨折,其他地方没有受伤。其还听说其哥哥王某乙的手受伤了,但没有亲眼看见。打架的时候,其哥哥王某乙、姐夫李某乙、王某甲和其在场,王某甲的妻子和儿子在王某甲南边大约20米的地方站着。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戊的哥哥。其家原来就因为土地纠纷和王某甲有矛盾。2015年3月1日上午9点多,其和王某戊、姐夫李某乙给其姑父家干活。其开的拖拉机没有液压油了,就打电话给其父亲王保增,让他送点液压油过来。其等了一会儿,其父亲还是没来,其就往其父亲家走。走到其父亲家附近时,其看到其父亲王保增正和王某甲争吵。其过去后就让父亲王保增先去送液压油,其和王某甲在那里争执了几句,王某甲妻子也来到现场。后来,其姐夫李某乙也过来劝其离开。其和李某乙在前面走,王某甲拿着一把铁锹在后面跟着。其和王某甲一路争吵着走到其家东边,其弟弟王某戊从北面也过来了。王某戊过来后和王某甲争吵起来,王某甲说“再说给你一锹”,王某戊说“你给我一锹试试”,后来王某甲把手里的铁锹举了起来,朝王某戊的头部抡了过去,王某戊的眉毛附近流血了。其、王某戊和王某甲厮打在一起。后来,其见王某戊脸上流血多了,就和李某乙一起把他们拉开了。后来,其拨打了报警电话,送王某戊去医院治疗了。案发当天王某戊双眼眉毛中间的地方被王某甲用铁锹砍破流血了,其左手无名指附近被王某甲用铁锹砍破了,后来其弟媳李某甲说其后背和左小腿也受伤了。打架时,其、王某戊、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王某甲的妻子和儿子都在现场,王某戊被王某甲打伤后,其和王某戊、王某甲厮打在一起,李某乙在旁边拉架,其他人没有参与打架。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戊的妻子。2015年3月1日上午,其在家听见外面有吵闹声就出门了,看见其公公王保增正在和王某甲争吵,当时其怀孕了,就没敢靠近。后来,其哥哥王某乙和姐夫李某乙就过来了,他们争吵了几句,李某乙就拉着王某乙往北走。王某乙、李某乙走到其家东边土路一个小下坡的位置,其丈夫王某戊就迎面走过来了。此时,王某甲拿着一把铁锹追了过来,其看见王某甲举起铁锹拍到王某戊的头上,然后王某乙、王某戊和王某甲扭打在一起,李某乙在一边劝架。他们打了几下后,王某戊满脸都是血,他们都停手了,然后王某乙和李某乙就送王某戊去治疗了。其当时看见王某戊脸上都是血,事后才知道两个眉毛之间的部位被王某甲用铁锹打破了。当天只有王某甲拿着铁锹和王某戊打架了,王某甲的妻子和儿子也在场,但是没有和王某戊动手。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甲的妻子。2015年3月1日上午,其丈夫王某甲起床后说拿铁锹去房后山清理垃圾。其起床后在院里听见房后山有人和王某甲在争吵,其就赶紧过去了。其走到其家房子西北角的地方停下了,看见王保增的儿子王某乙、王某戊、女婿(不知道叫什么)三人和王某甲扭打在一起。等其走到跟前,王某戊、王某乙和王保增的女婿已经离开了。其看王某甲没什么事,就拿起铁锹和王某甲回家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将其拿回家的铁锹拿走了。其不知道铁锹上的血迹是怎么回事,王某甲也没有解释。6、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甲的儿子。2015年3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其在家中客厅睡觉,其母亲王某丙从院子进屋说其父亲王某甲在房后山铲垃圾,怕和别人争执,让其赶紧到房后山去。其母亲王某丙说完就先去了,其起来穿好衣服也出去了。其走到房后山往东拐弯的地方,就看见其父亲王某甲拿着铁锹和其母亲王某丙走过来了。其接上他们就回家了。到家后,其听父亲说他在房后山铲垃圾的时候碰到王某乙、王某戊,然后就动起手打架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其不知道其父亲王某甲和王某戊、王某乙是怎么打架的,其没有参与打架,其走到房后山往东拐弯的地方就见其父母往回走了。其当时在现场没有见孕妇,也不清楚孕妇的伤是怎么造成的。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乙、王某戊都是其小舅子。2015年3月1日上午,其和王某乙开一辆拖拉机往王某乙家送沙石片,走到半路,拖拉机没有液压油了,王某乙就打电话给其岳父王保增让他送点出来,但王保增没有送出来,王某乙就自己去拿,其就在拖拉机附近等着。等了一会儿,其听到王某乙和别人吵了起来,其就赶紧往其岳父王保增家走。走到拐弯的地方,其看见王保增、王某乙和王某甲、王某甲妻子在争吵,王某甲的儿子在王某甲家的房顶上。当时王某甲手里拿着一把铁锹,其怕双方打架,就劝王某乙离开。其拉着王某乙由南往北走,王某甲拿铁锹在后面跟着,边走边和王某乙对骂。走的过程中,王某戊由北往南走了过来。王某戊和王某甲争吵了几句,其就看见王某甲举着铁锹向前方“钝”了一下,铁锹头碰到了王某戊额头两眼中间的部位,王某戊两眼中间有了一道血印。其赶紧过去将铁锹从王某甲手里夺了下来,扔到路边。然后,其看见王某甲和王某乙、王某戊厮打在一起,王某戊的脸上留了很多血,额头附近被砍伤的部位已经张开一个口子,像缺了一块肉。其喊王某乙,让他赶紧送王某戊去包扎,然后双方就停了手,其和王某乙、王某戊就去医院了。当天王某乙、王某戊就和王某甲厮打起来,其他人都没有参与打架。8、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0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戊右眼眶内壁骨折及鼻根部骨折属轻伤二级。9、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0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乙左手掌部皮肤挫裂创属轻微伤。10、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0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甲胸背软组织挫伤、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11、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0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甲面部皮肤搓擦伤属轻微伤。12、邢台县公安局会宁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6月10日,该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甲次日上午到会宁派出所。2015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该所,被该所办案民警宋晓伟、李爱国当场抓获。13、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调解协议、本院询问笔录及电话询问笔录等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戊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戊各项损失3.5万元,被害人王某戊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希望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二人轻微伤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各自负担,互不追究对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铁锹照片、户籍证明等在案证据,对本案事实加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予以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卫锋审 判 员  牛 菲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