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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尤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1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某,无业。被告人尤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3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1年1月31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2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尤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某快捷酒店附近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2.7克,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归案后,被告人尤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尤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尤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7克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尤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某快捷酒店附近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7克,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归案后,被告人尤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尤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0日下午三四点,一个叫“送饭”的朋友打电话问其要不要冰毒。下午五点多,其说要1000元的,对方说吃过晚饭联系。晚上八点半,其通过微信转账给“送饭”100元,因其手机快停机了,对方又转给其20元。在12月11日凌晨一点左右,其又微信转给对方300元,对方让其到震泽肯德基后再联系。其到了之后对方说冰毒放在某宾馆门前的花坛里,其过去看到一个方便面袋子,里面一个布袋。其确定是冰毒,将布袋放在上衣内侧口袋,在往回走的路上被民警抓到。其指认出购买毒品的地点。2、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11日凌晨1时20分许,震泽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一个叫尤某的男子在震泽镇某宾馆附近,民警至现场发现一名男子精神萎靡,经询问确定该男子叫尤某,并在其身上查获一布袋,内有白色晶体疑似冰毒物,尤某自称系刚购买的冰毒,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笔录、称量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1日1时20分许,公安机关从尤某身上扣押白色晶体疑似冰毒物,重量为14.29g。4、物证鉴定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送检的白色晶体净重1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予以收缴。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对尤某手机内信息进行拍照取证,尤某向“你有病吗?我有药。”转账100元、300元;以及与“送饭”通话的情况。6、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尤某的身份情况及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永洋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丁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