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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学辉、郭士刚诉任晓强、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民初433号孙学辉,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镇。原告郭士刚,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镇。被告任晓强,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镇(未出庭)。被告高春荣,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海伦市海伦镇(未出庭)。孙学辉、郭��刚诉任晓强、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或依法由审判员陈殿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学辉、郭士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学辉郭士刚诉称,二被告与原告系同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8日被告因种植汉麻向原告借款3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2015年6月还款,可是到期后被告不遵守承诺,没有还款。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50000.00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任晓强出具的借据一份;原告孙学辉与被告任晓强通话录音的复制件;证人魏晓辉、徐子强当庭出具的证言。被告任晓强、高春荣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任晓强、高春荣与原告孙学辉、郭士刚系同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8日被告以种植汉麻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0.00元,同时约定月利率2.5%,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被告任晓强在借据上签字。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有效。但原、被告对于利率的约定明显高于国家对于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应做适当调整。被告任晓强借款用于种植汉麻,不是个人行为,所以二被告有共同清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晓强、高春荣偿还原告孙学辉、郭士刚借款350000.00元,并自2015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借款利息至执行之日止。上述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3275.00元由被告任晓强、高春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殿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