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64号原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朋勇,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卫,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郭文山,总经理。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欢人民陪审员 冯青人民陪审员 杜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