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8民初字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钟灿河与杨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灿河,杨春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字239号原告钟灿河,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平朗乡上颜村委会滩腰村20队***号人,住南宁。被告杨春秀,女,1980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乐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灿河诉被告杨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灿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灿河以与被告杨春秀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灿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育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