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王某、张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乙,王某,张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第01365号原告张某乙,曾用名张恒,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妮、张晓琴,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张某甲之母亲。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长林、曾旋,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与被告王某、张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乙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周治华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人民陪审员 李环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