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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范希法、孙著香等与青岛高丽钢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希法,孙著香,刘岩,范文静,青岛高丽钢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范希法。申请执行人孙著香。申请执行人刘岩。申请执行人范文静。被执行人青岛高丽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服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希法、孙著香、刘岩、范文静与被执行人青岛高丽钢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37842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恭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