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范希法、孙著香等与青岛高丽钢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希法,孙著香,刘岩,范文静,青岛高丽钢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范希法。申请执行人孙著香。申请执行人刘岩。申请执行人范文静。被执行人青岛高丽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服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希法、孙著香、刘岩、范文静与被执行人青岛高丽钢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37842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恭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