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温雨雄与邓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雨雄,邓新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3270号原告温雨雄,男,汉族。被告邓新锋,男,汉族。原告温雨雄诉被告邓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雨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因欠缺资金,向我借30000元,并于2015年10月26日立下借据。后被告归还了1000元,余下29000元至今未还。经多次追收无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9000元及从2015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身份查询记录。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答辩及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予以确认。经查明:原告温雨雄在石湾经营陶瓷生意,被告邓新锋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瓷砖,累计拖欠货款30000元。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欠原告瓷砖货款3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付清。打《欠条》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元,尚欠29000元。双方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被告出具《欠条》,确定欠款金额,约定付款时间。但被告到约定期限后仍未付货款,属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邓新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雨雄支付拖欠货款2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6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鸿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瑜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