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5民初418号原告闫某某,女,户籍地定州市大鹿庄乡。委托代理人何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步某某,男,住隆化县偏颇营乡。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丛人杰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步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初在保定三台鞋厂打工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06年5月1日生育一女步某甲。2009年12月22日,双方回到被告老家隆化县民政局补办的结婚证。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期间感情较好,但是被告爱赌博,开始输赢不大,之后越赌输钱越多,双方因此经常吵架、闹意见。2010年秋季,因为被告赌博,原、被告因此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回家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双方也没有任何联系。现原、被告分居生活已经五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步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除当庭陈述外,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证据二:闫国强当庭证言:证人系原告父亲,原、被告经常因被告赌博的事闹意见。2010年秋天,原、被告再次因被告赌博的事打架,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回到娘家与父母共同生活至今,原告在家主要靠在附近打零工维持生活。这期间被告也没来找过原告。证据三:周喜英当庭证言:证人系原告母亲,2010年秋季,被告因为赌博欠钱,想要卖车还债,回家后和原告发生口角,打的架。当时把原告打的耳朵听不清,经常头疼,原告才回的娘家。自原告回娘家后,被告也从未找过原告,原告在娘家附近的服装厂打工维持生活。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本院依法单独对步某甲进行了询问,步某甲表示愿随原告共同生活。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三,两位证人陈述相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其他部分,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原、被告在保定市三台鞋厂打工期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6年5月1日生育一女步某甲,于2009年12月22日补办了结婚证。2010年秋季,原、被告因被告赌博问题发生口角后,继而动手打架,原告回到定州市大鹿庄乡东丈村娘家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五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因被告赌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打架,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生活已经五年有余,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步某甲在诉讼过程中表示愿随原告共同生活,对原告要求自行抚养步某甲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步某某离婚。二、步某甲由原告闫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畅附页:一、适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当事人上诉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为本院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三、当事人的注意事项原、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