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6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红,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李永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11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红,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18012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路1号北京鑫缘联华农副产品市场内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耀,经理。被执行人李永耀,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李德举与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李永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9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德举于2015年1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李永耀给付45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李永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李永耀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李永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德举申请执行标的1163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李永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8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德举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李永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