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执字第8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国辉与被执行人李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国辉,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837-2号申请执行人:庞国辉,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国强,男,汉族,公务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国辉与被执行人李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单位职员,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帐户,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庞国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王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