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双友、赵增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双友,赵增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刑终1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双友,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增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辩护人尹高峰,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双友、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双友、赵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商琳琳、书记员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双友、赵某某及赵某某的辩护人尹高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9月25日21时许,在石家庄市无极县郝庄乡西陈村,被告人赵双友、赵某某在回家途中与醉酒村民被害人赵某1(殁年29岁)因口角发生争执,被村民劝开后,赵某1拿刀到赵双友住处辱骂两人,并与手持粪叉的赵双友和持管子的赵某某发生打斗,后被追赶至家中。在打斗过程中,赵双友用粪叉刺中赵某1胸部,致其死亡。经鉴定,赵某1系被他人以较锐利物体刺破主动脉及心脏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赵双友、赵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挥中心登记表证明:2014年9月25日23时32分,赵某2报案称,当天晚上,其哥哥赵某1被打死了。无极公安局于同年9月26日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河北省无极县郝庄乡西陈村赵某1家中。赵某1家有北屋三间,东屋一间。其中北屋屋内南墙冰箱东侧地面上有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头朝南,脚朝北呈仰卧状。尸体头部距屋门18cm距南墙30cm。尸体上身赤裸,下身穿蓝色牛仔裤,左足穿一只浅色布鞋,右足赤足。右足东侧地面上有一浅色布鞋。正对门北侧地面上有一被子铺放。3、公某石物证鉴尸检字(2014)1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赵某1左睑结膜外眦部片状出血,左眼球结膜充血,右眼球睑结膜苍白。左上睑有0.6cm表浅创口,左耳前有1.5cm×0.6cm、1.2cm×0.8cm两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颏右侧有1.4cm×0.3cm表皮剥脱。胸骨上凹左侧有0.3cm类圆形创口,周围伴有0.8cm×0.5cm表皮剥脱。右锁骨中线下4cm有0.6cm类圆形创口,创缘不整,创道斜向内下,周围伴有1.2cm×0.6cm的表皮脱落。右肩前有0.3cm类圆形创口,周围伴有0.8cm×0.5cm表皮剥脱。左肩部有2.0cm×0.5cm、1.8cm×1.0cm两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肩峰处有2.2cm×1.3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胸背部有11.0cm×1.0cm中空性皮下出血,中空区宽度0.5cm。左手小鱼际处有0.4cm×0.2cm挫裂创,深达肌层。左膝下侧0.7cm×0.5cm表皮剥脱。右膝下侧有4.8cm×2.4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顶部可见1.0cm×0.6cm头皮下出血,右侧胸前壁可见1.0cm×0.5cm肌肉出血。前纵膈12.0cm×3.0cm×1.0cm血肿。心包右侧内有11.0cm×5.0cm×0.5cm血肿。心包右前壁有0.6cm×0.4cm破裂口。打开心包,心包腔内有250ml积血及凝血块。主动脉根部有3.0cm×2.0cm血肿,血肿对应的主动脉内膜出可见0.5cm破裂口。打开心脏,可见二尖瓣上缘有0.4cm破裂口,创周内膜有1.0cm×0.5cm出血。经探查,心包破口、主动脉破口、二尖瓣上缘破口与右锁骨中线下侧挫裂创相贯通。胃内可见100ml食糜,嗅之有酒味。检验意见:(1)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右胸部三处创口及左手小鱼际处创口的性状、特征,符合较尖锐物体作用所致;右背部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棍棒类损伤所致;其余部位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系主动脉破裂及心脏破裂,心包积血250ml,病理检验见死者各脏器未有明显器质性改变,分析死者系较锐利物体刺破主动脉及心脏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鉴定意见:赵某1系被他人以较锐利物体刺破主动脉及心脏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4、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依法从谷某1领家中提取钢叉(叉头和叉柄已分离)一把。并对该钢叉予以扣押,特征为四个齿,1.2米左右的木棍。5、(2014)745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铁叉尖部检出的STR分型与赵某1尸血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17×1019。6、(2014)167号检验报告证明:在赵某1尸体心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40.90mg/100ml。7、证人赵某2(被害人弟弟)证实:其报案是因为其哥哥赵某1被打死了。2014年9月25日22时左右,其听到他在街里叫骂。23时30分左右,其母亲让其过去,说其哥哥不行了,让赶紧打110报警。其母亲还说其哥哥晚上和同村的“友友”打架了。8、证人谷某2(被害人母亲)证实:2014年9月25日22时30分左右,赵某1回到家中对其说友友打了他两拳。其听到友友在门外喊赵某1出去,从门缝其看到有人拿着东西,其就给他们说好话,“友友”媳妇在门外说了几句话后就离开了。赵某1当时躺在门洞内,其找赵某7、赵某10、赵某8、赵某6四个人把赵某1抬进了屋。过了几分钟,其发现赵某1没有了呼吸,就让赵某6赶紧去找其儿子赵某2,他来后打了110报警电话,又打了120。其听赵某6说赵某1在他家喝了有半斤酒,“友友”打了赵某1。赵某1去找“友友”被“友友”和另外一个人给追回了家。9、证人李某,4(赵双友妻子)证实:2014年9月25日晚上大约九点多,其听到外边有人嚷嚷,出去看见赵某1在他家那儿骂赵双友和赵某某。人们就劝双友、赵某某、赵某4,当时人们边劝边往其家这边走,也没有搭理赵某1。这样过了大约有一二十分钟,赵某4到其家北十字路口那儿,这时赵某1就到十字路口骂永红,被赵某4说了几句,赵某1又开始骂双友和赵某某,边骂往其家这边走。这时有人开着三马子从南往北走,顺着三马子的灯光,其看到赵某1还拿着一把切菜刀。赵某1走到赵某5家门前时,赵某5还劝赵某1回家。当时双友和赵某某在其家门口过道两边蹲着,说明天酒醒了再找他去。后来双友他们见赵某1走过来了就起身往家里跑,说不打不行了,然后每人在院子里找了个家伙就往外跑,天黑只看到他们拿的像是棍子。其跑出去后看到双友、赵某某和赵某1已经打到了一块。当时会社在中间,赵某1在会社北边,赵某某在会社西侧,双友在会社南边,天黑只看到他们乱打。紧接着其听到唐某,4说刀掉了,让谷某2赶紧把刀和钢叉拿走,别让他们再打了。这时赵某1就往北跑,双友和赵某某就在后面追。其和会社跟在后面,一直追到赵某1家,赵某1跑进家里把门插上了,赵某1的母亲在里面说别搭理他了,别跟他一样。后来其就走了。从谷某2家提取的那把断了的钢叉头是其家的。10、证人赵某3证实:2014年9月25日晚10点左右,其听到门市外赵某1喊“你为嘛打我,为嘛打我”,还骂着街。其到街口时看见赵某1往赵某某前趁,赵某某也往前趁赵某1。赵双友、赵某4正拉他们俩,其将赵某某拉到一边,赵某1拿了一个砖,赵某某在门市部前捡了一个空酒瓶,相互投了一下。赵双友拉赵某1时,他们又打了起来。其又拉双友他俩,后来他们就都回家了。过了五六分钟,赵某1手在背后藏着一把菜刀,走到南边双友家门前骂。又过了三五分钟,赵某1从双友家过道里跑出来往北跑,双友拿着棍子在他后边约二米的地方追,在双友后边约二米的地方是赵某某,他也拿着棍子。时间不长,就听到双友和赵某某他们在北边一边骂街,一边砸门。其往北去准备拉他俩时,双友和赵某某拿着棍子顺过道已经往南走了。11、证人赵某4证实:2014年9月25日21点多,其和赵某某、赵双友喝完酒,一块儿顺西陈村的南北街往南走,到东西街的十字路口时,正好碰到同村的赵某1,赵某1和赵某某因为口角就打开了,其和双友劝开他们后,赵某1向北回了家,边走边骂,赵某某和赵双友从十字路口往南走了。过了有十多分钟,赵某1又回来了,当时其在十字路口那儿,赵某某和双友在南边约50米的双友家门前。其看见赵某1一只手在背后藏着,拿着一把菜刀,赵某1过去后,双友、赵某某他们就又打了起来。时间不长,赵某1往北跑,双友和赵某某手里各拿一根棍子在后边追。赵双友拿的棍子有一米多长,直径有四五公分是木棍。赵某某拿的棍子有约一米长,直径四五公分。当时在现场的有赵某5和他媳妇,赵某1的叔叔娃子。12、证人谷某2证实:2014年9月25日晚上9点左右,其和丈夫赵某5听到外面有骂街的声音,他上房看见赵某1和好几个人在街上嚷嚷,就说出去看看,等其出去看到赵某1在自家门口骂街,双友、赵某某和赵某4三个人在双友家门口站着。后来永红走到其家北边的十字路口和几个人聊天,赵某1听到永红说的话,就拿着一把菜刀向永红走来,边走边骂,永红说了赵某1几句,赵某1就拿着刀沿着胡同向南走了,走到双友家门口又骂双友和赵某某,别人劝也不听,后来赵某1和双友、赵某某就打了起来,赵某1手里拿着菜刀,双友手里拿着叉子,赵某某拿着什么其没有看清,他们三人围着其丈夫打,从双友家门口打到其家门口,后来其丈夫躲开了,他们把菜刀、叉子扔到其家北边一点,就沿着胡同向北跑了。其把唐某,4给的菜刀、叉子拿回家放到了大门后面,后来让公安提取走了。13、证人赵某5证言与谷某2基本一致:另证其看见赵某1拿着菜刀,骂着街往其家这边走,其劝他,赵某1也不听,不停的骂赵双友和赵某某。赵双友和赵某某就从赵双友家门口往北迎上赵某1,赵双友拿着一个木把铁头叉子,赵某某拿着一个铁棍和赵某1打了起来。赵某1看见他们过去后就往其身后躲,他们凑在一起有挥打的动作。其闪开后,赵双友和赵某某就追赵某1,赵某1就往他家的方向跑,赵某1跑的过程中摔倒了,菜刀掉在其家门口北边。赵双友在追打赵某1的过程中铁叉的铁头也摔掉了。14、证人唐某,4证实:2014年9月25日22时许,其出门看见赵某某和赵某1撕扯在一起,赵双友上前劝架,赵某1又踢了赵双友几脚,赵双友打了赵某1后背两拳,就让人们给拉开了。赵某1回到家里在自家门口骂街。赵双友和赵某某蹲在赵双友家门口也没说话,过了几分钟,赵某1拿着一把菜刀从北往南边走边骂,在赵某5门口南边一点,赵双友拿了一个粪叉,赵某某拿一根一米长的棍子追打赵某1,赵某1围着赵某5躲闪。其看到赵某1摔倒了,菜刀掉在地上,他爬起来就往家里跑,赵某某随后和赵双友一起追赵某1。其拾起粪叉头和菜刀给了赵某5媳妇谷某2,让谷某2把凶器都藏起来。赵双友和赵某某把赵某1追进家里,大家以为都没事了就回家睡觉了。15、证人赵某6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其看见赵某某、赵双友每人拿着一根棍子从赵双友家开始追赵某1,赵某1往北一直跑进他家。后来赵某1他妈喊其过去抬赵某1,去了以后,其看见赵某1在他家大门洞的地上躺着打滚,脑袋上、身上都是汗,四个人一起抬着赵某1进了北屋,把赵某1放在了地上,当时看见他有一只眼睛部位有血,一侧胸部有筷子一样粗大小的洞口。后来赵某1就死了。16、证人赵某8、赵某7所证情节与证人赵某6证言基本一致。17、证人赵某9证实:案发当天晚上11点半左右,其开着拖拉机回家,开到赵某5家门口南边一点的地方,看见赵某1在路中间站着和赵某5说话,赵某1光着上身,穿着长裤,手里拿着一把菜刀。18、证人蒲某,4(急救中心医生)证实:2014年9月25日晚上,有一名自称赵某1的家属打120请求出诊。其到达无极县西陈村伤者家中时,看到伤者躺在屋内已经死亡,伤者前胸有两三处小伤口,没看到流血。19、被告人赵双友供述:2014年9月25日20点30分左右,其和赵某某、赵某4喝完酒一块儿骑车往家走,在西陈村小学对面的南北公路往南走第二个十字路口北边几米的地方,遇到了同村的赵某1,因为口角他和赵某某打了起来,其和赵某4就开始拉他们俩,这个时候赵某3也从家里出来了。当时赵某1可能嫌其拉他了,边骂边打了其左上臂一拳,其就火了想揍他,被赵某4拉住后就回了家。其和赵某某、赵某4在自家大门洞外面歇着。这时赵某1从北边过来喊着其名字骂,还骂其媳妇,有三四米远的时候,其看见赵某1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当时其担心被赵某1砍着,就到自家院子里随手拿了一个起粪叉,一边躲着他的菜刀,一边用起粪叉冲他的菜刀叉,把他手里的菜刀叉掉在了地上,菜刀掉了以后赵某1就扭头往他家的方向跑,其就追他,用起粪叉拍他,拍在了公路上,把起粪叉的根部拍断了,当时赵某某也在其后面跟着追赵某1。赵某1跑得快,他跑到他家后就把大门插上了。其和赵某某追到他家大门外面,他妈在大门里面说了几句好话,其就各自回家了。辨认笔录证明:经依法进行辨认,被告人赵双友确认在谷某2家门后所提取的铁叉为其案发时使用的作案工具起粪叉。20、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4年9月25日晚上9点左右,其和赵双友、赵某4等人喝完酒正往家走,走到村西门那儿的十字道时遇到了赵某1。他晃晃悠悠的从西边走过来,其说了一句赵某1又喝醉了。接着他就开始骂街,其两个人就动了手,后来他就骂着街向北走了,其和赵某4去了双友家门口。歇了大概五六分钟,赵某1又骂着街从北边过来了,手里拿着一个黑乎乎的像是刀的东西,指着名骂双友,骂得挺难听。后来双友拿着个长东西从他家里跑出来去追赵某1,其也从双友家门洞里靠墙摸到了一个一尺来长的管子出门去追他们,想去打赵某1,因为当时其也被他骂了。出来后看到他们已经跑到十字道口那儿了,双友追到赵某1家门口时,其也跑了过去。这时赵某1已经到家插上了门,在里面还骂呢,赵某1母亲在里面说了几句好话,其也就回到双友家门口待了十来分钟就回家了。管子扔到双友家门口。21、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前科证明:赵某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郝庄乡西陈村开通南街16号;赵双友,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郝庄乡西陈村开通南街12号,两被告人在辖区无违法犯罪行为。22、被害人户籍证明:赵某1,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郝庄乡西陈村。2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赵双友、赵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24、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赵双友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逮捕;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逮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双友、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双友、赵某某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赵某某作用较小。被害人赵某1持刀并辱骂被告人,对激化矛盾,引发本案负有直接责任,具有一定过错,对两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之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双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赵双友上诉主要提出,被害人赵某1对引发本案有严重过错;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原判量刑重。赵某某上诉主要提出,被害人赵某1过错明显;原判认定其为主犯有误,应为从犯,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造成。赵某某的辩护人还提出:一审期间,赵某某的家人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赵某1身体其他伤害(致命伤以外)系赵某某所为,赵某某与赵某1并无正面接触,仅是在赵双友身后追赶过赵某1;证人所证赵某某、赵双友与被害人打斗之词均属不实之词,不是客观事实。综上,原判量刑重,建议二审依法改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主要提出:1、被害人虽然持刀来到赵双友家附近进行辱骂,但被害人尚未对赵双友实施伤害行为,而赵双友从家中拿出铁叉主动和被害人发生打斗,其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意图,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赵双友所称系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被害人持刀到赵双友家门口进行辱骂,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一审已经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赵双友所称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本案系赵某某同被害人发生矛盾而引发,双方在事先发生打斗被拉开后,被害人持菜刀到赵双友家门前对二上诉人进行辱骂,后赵某某到赵双友家找到一根棍棒,主动上前和赵双友一起与被害人发生打斗,并一直持械追赶被害人至其家中。现场证人谷某2、赵某5、赵某4等人均可以证实赵某某持械参与打斗的事实,尸检报告中亦显示,被害人除了锐器致命伤外,身体多处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棍棒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特征,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赵某某积极参与打斗,并持械伤害被害人身体的事实。赵某某主动参与打斗并实施伤害行为,虽然其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责任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仍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赵某某所称系从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并无不当。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21时许,在石家庄市无极县郝庄乡西陈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双友、赵某某与醉酒的被害人赵某1发生口角和争执,经他人劝开后,赵某1拿刀到赵双友住处辱骂二人,赵双友持粪叉、赵某某持棍状物体与赵某1发生打斗,赵双友用粪叉刺中赵某1胸部,赵某1被二人追赶至家中后死亡。经鉴定,赵某1系被较锐利物体刺破主动脉及心脏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赵双友、赵某某案发后即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上诉人赵双友、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4、谷某2、赵某5、唐某,4、赵某4、谷某2、赵某2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证实,本院均予以确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查证情况:双方在发生口角和争执后,被害人虽然持刀来到赵双友家附近进行辱骂,但并未对赵双友实施伤害行为,而上诉人赵双友从家中拿出铁叉,主动上前和被害人发生打斗,其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意图,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赵双友上诉所提系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害人酒后滋事,对引发本案确有过错,原审法院关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直接责任,具有一定过错的认定,并无不当,赵双友上诉所提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没有理据支持,不能成立。现场目击证人李某,4、谷某2、赵某5、唐某,4、赵某4等均证实赵某某参与对被害人的打斗,且所证主要情节相互印证一致,赵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在案证人所证不实,又不能提供确实的理由,该意见不能成立。所提在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身体其他伤害系赵某某所为,经查属实,但赵某某与赵双友系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均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提赵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经查,赵双友与赵某某二人属事先无共谋、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被害人的致命伤也并非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在本案中作用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考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被害人系被铁叉造成的致命伤,赵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审期间赵某某的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对赵某某可减轻处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双友、赵某某二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其中,赵双友直接致死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考虑其具体犯罪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赵双友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应认定赵某某为从犯的理由和意见予以支持,其他不予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赵双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关于对赵某某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赵双友量刑适当,对赵某某认定主犯以及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双友上诉;二、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赵双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立中代理审判员 张玉坤代理审判员 薄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肖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