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茹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茹立,王海亚,张忠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卢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茹立,农民。被执行人:王海亚,农民。被执行人:张忠治,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771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诉被执行人茹立、王海亚、张忠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317760.6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33元、执行费4666.41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6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