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孙俐华、刘志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俐华,刘志娟,梁进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孙俐华,女,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刘志娟,女,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梁进球,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孙俐华与被执行人刘志娟、梁进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人民币34640元(利息待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志娟、梁进球存款人民币34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顺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