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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方某昱、方某轩诉方晓东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昱,方某轩,方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668号原告方某昱。原告方某轩。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邢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昱、方某轩与被告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昱、方某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