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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黄海波、李月开、黄子军、黄金伟与刘嘉良、刘广明、刘志金附带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波,李月开,黄子军,黄金伟,刘嘉良,刘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波,男,193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李月开,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黄子军,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黄金伟,男,199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刘嘉良,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刘志金,男,199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兼被执行人刘志金的委托代理人刘广明(系刘志金的父亲),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车岗镇桐村5队。申请执行人黄海波、李月开、黄子军、黄金伟与被执行人刘嘉良、刘广明、刘志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刘嘉良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87000元给上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广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刘嘉良应赔偿100708.05元给上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广明、刘志金应分别各自赔偿12588元给上述申请执行人。但上述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国土、房地产、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10日、4月26日,本院分别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黄海波、李月开、黄子军、黄金伟分别与被执行人刘嘉良、刘广明、刘志金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嘉良、刘广明、刘志金分别赔偿了30000元、12588元、940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广明、刘志金的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黄海波、李月开、黄子军、黄金伟与被执行人刘嘉良、刘广明、刘志金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嘉良、刘广明、刘志金分别赔偿了30000元、12588元、94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刘广明、刘志金的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1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赖家日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