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诉黄文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黄文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4272号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李世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利新,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华,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深圳首地物业赤峰分公司)诉被告黄文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艾晓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首地物业赤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利新、被告黄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首地物业赤峰分公司诉称,2015年6月23日20时35分许,被告黄文华驾驶蒙D****3号小型轿车在赤峰市红山区红山郡B区3号苑地下车库入口处进入车库时,与车库出口道闸杆相撞,致道闸杆及车辆受损,无人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文华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公司与被告协商未果。现要求被告赔偿车库道闸杆维修费用8800元、鉴定费2500元及诉讼费用。被告黄文华辩称,事故发生属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全责,系躲避沙子造成的。车库道闸杆确实因此受损,最多同意赔付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20时35分许,被告黄文华驾驶蒙D****3号小型轿车在赤峰市红山区红山郡B区3号苑地下车库入口处进入车库时,与车库出口道闸杆相撞,致道闸杆及车辆受损,无人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2015年7月7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第20150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文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对上述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受损的车库出口道闸杆的维修费用进行评定。2016年1月25日,赤峰大福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赤大福评字【2016】第1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车库道闸杆维修费用8800元。原告现要求被告赔偿车库道闸杆维修费用8800元、承担评估费2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配件价格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双方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对本次事故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依此主张赔偿,本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整。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被告抗辩称交通事故系因躲避沙子造成,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证实被告侵权行为存在,被告对侵权事实亦认可。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8800元,该款应由被告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赔偿款8800元。案件受理费38元、邮寄送达费40元,评估费2500元,共计25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艾晓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晓明 关注公众号“”